304am永利集团官网科研诚信管理办法

发布者:史旭芹发布时间:2023-10-25浏览次数:2069

第一章   

第一条 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,营造诚实守信的科研环境,弘扬科学精神,加强永利官网科研诚信文化建设,根据《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》(厅字〔201823号)、《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》(教育部令第40号)、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》(苏办〔201939号)、《304am永利集团官网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》(南中医大科字〔201910号)等文件精神,结合永利官网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 本办法适用于永利官网全体教职员工、学生及其他以304am永利集团官网304am永利集团官网名义从事科研活动的人员。

 

第二章  科研诚信要求

第三条  科研诚信准则

(一)追求真理,崇尚科学,积极实践,勇于创新。

(二)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、认真严谨的治学态度。

(三)遵纪守法,严于律己,以德修身,维护学术诚信。

(四)保护知识产权,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和权益。

第四条  科研诚信要求

(一)基本学术规范

1. 严格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》、《304am永利集团官网科研诚信管理办法》等法律、法规。

2. 认真执行国家、江苏省和我校有关管理规定。

(二)项目研究规范

1. 项目申报时应如实填写项目参与人员的学术经历、学术成果和工作基础,研究生申报项目应征得导师同意。

2. 项目经费应严格按照《304am永利集团官网关于进一步推进科研和学科经费管理改革的实施办法(试行)》执行,严禁公款私用,所得经费应根据项目预算执行,经费使用时,应由项目负责人签字,不得代签。

3. 项目中期及结题材料应认真如实填写,不得夸大或伪造数据。

4. 项目研究过程中产生的实验记录、算法、软件等相关原始数据由项目研究者本人妥善保存,研究过程需详细记录,实行“一项目一记录一管理”,整个项目研究结束后,所有资料由项目负责人保管,学院将不定期对相关原始资料进行抽查,抽查结果不合格的将责令限期整改,若仍不合格,将视为学术不端。

5. 学院将组织专家根据项目要求进行阶段性检查,抽查结果不合格的将责令限期整改。

(三)成果撰写规范

1. 撰写学术论文(包括学位论文)、著作、专利等,应如实记录实验结果、调查结果和统计数据,并保留原始数据以备查验,不得篡改及伪造实验数据;导师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学术及学位论文负有指导和审核责任。

2. 成果撰写时,引用他人成果必须注明出处并列出相关文献,且不应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核心部分。

(四)成果发表规范

1. 学术成果的发表应通过正常渠道,投寄有资质的杂志社或出版社。

2. 学生在校期间发表、出版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、著作或申报专利、奖项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时,应经过导师审阅同意。

3. 学术论文发表前应在中国知网、笔杆网、万方等学院认可的系统进行查重;稿件接收后,需将最终版本查重结果提交学院存档备查。

4. 签订保密协议的科研成果,在发表和使用时必须遵守有关保密规定。

5. 本院师生以本单位名义在预警期刊上所发表的论文,学院将及时警示论文作者;对于在学术期刊预警黑名单内发表的论文,在各类评审评价中将不予认可,不报销论文发表的相关费用。

(五)学术交流规范

1. 参加学术会议等活动应以促进学术研究和科技进步为目的,不得散布、传播有反动、消极和含有伪科学的内容,不得以学术活动的名义外出旅游、探亲等。

2. 在学术交流中,应就事论事,不得夸大其词,毫无事实依据地贬低他人科研成果;面对质疑时,应当诚恳对待,实事求是地予以回答。

第五条  科研失信行为

(一)抄袭、剽窃他人科研成果;

(二)捏造、篡改、拼凑研究成果或实验数据;

(三)虚构或夸大项目的学术价值和经济效益;作假骗取奖励、荣誉等;

(四)套取、挪用、贪污科研经费;

(五)购买、代写、代投论文,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;学术论文一稿多发;

(六)违反科技成果署名规范,在未参加研究成果中署名、未经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或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;

(七)在科研项目、奖励、人才等学术评审中拉关系、送人情,亵渎学术尊严或作为同行专家参加评议工作不坚持原则,不能保证评审意见或决策建议的公正性;

(八)其它违反学术规范的科研失信行为。

 

第三章  科研失信行为管理

第六条  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为科研诚信负责人,学术委员会对全院学术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,学院专职科研秘书负责日常科研活动管理。

第七条  学术研究范畴的科研失信行为,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调查,校学术委员会进行最终认定;非学术研究范畴的科研失信行为,由学院报校纪委联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。

第八条  认定科研失信行为的,根据情节轻重,给予通报批评、诫勉谈话、组织处理、纪律处分、解除聘用合同、开除学籍等处理,并责令限期改正,撤销或追缴违规所得,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。科研失信行为人在行为认定当年的先进评选、职称职务晋升和科研项目、科研奖励、人才项目申报等工作中实一票否决制,并视情节轻重,在一定年限内取消上述事项的申报或参评资格,并对责任人在学院内部通报。对于在读研究生,情节极其严重的将开除学籍,对于已毕业的研究生,将追回学位。

第九条  科研人员在失信调查和认定阶段具有申辩权。对已认定的失信行为或惩戒处理有异议的,可在收到处理决定15日内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。

第十条  举报人捏造事实、诬告陷害他人的,依法依规严肃处理,并在一定时限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及参与各类评优评奖的资格。

 

第四章  科研诚信教育管理

第十一条 学院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日常管理,加强对科研人员、教师、学生等的科研诚信教育,在入学入职、职称晋升、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等重要节点开展科研诚信教育。对在科研诚信方面存在倾向性、苗头性问题的人员,学院将及时开展科研诚信诫勉谈话,加强教育。

第十二条 学院将通过学院网站及微信群等途径加强科研诚信宣传教育,大力宣传科研诚信典范榜样,发挥典型人物示范作用,及时曝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典型案例,开展警示教育。

 

第五章       

第十三条 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。

第十四条  本办法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解释。